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全面反映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重要指标。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家庭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收入总和,即城镇居民家庭在调查期内获得并且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农村居民纯收入,是指除现金收入外还包括实物收入,即农村居民自己种植、消费的粮食、蔬菜等自产自给的产品,以及单位发放或他人赠送的实物。实物部分需按同类实物购买或出售的价格作价后计算收入,也是纯收入的一部分。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是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除以家庭常住人口数得到的。
统计部门分别通过全国6.6万多户城镇居民家庭和7.4万多户的农村居民家庭进行调查。目前,青海省城镇居民抽取的650户分布在八个地区政府所在地及格尔木市、大通、乐都等市县,农村抽样调查1760户分布在全省43个县(区)。居民收入调查过程可分为抽样、记账、汇总等“工序”,其中还包括多个质量控制环节。首先由国家调查机构按照科学的抽样方法,在全国住户总体中随机抽取一定的样本,作为调查户;然后,向抽中的调查户每月发放账本,由调查户采用日记账方式对本家庭及每个成员的收入情况进行记录;再由专业的调查员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将帐本回收并进行编码和审核;最后由国家调查机构进行汇总得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等数据资料。